(2010)金浦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与胡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15000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15000元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