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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魏刚、宁波市鄞州金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刚,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金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孝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金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徐斌。上诉人魏刚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金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