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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江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徐江夫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代码证:71335593-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河路西区8幢645号东第一间。法定代表人:周松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江夫,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江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163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洁美防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