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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05执30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01

案件名称

钱洪华与周长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钱洪华;周长年;周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05执3032号申请人:钱洪华,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缪春雷,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长年,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第三人:周冬,男,1990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执行人钱洪华与被执行人周长年第三人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书,周长年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钱洪华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周长年还应向钱洪华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11900元。因周长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钱洪华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长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周冬自愿债务加入承担75万元的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钱洪华达成执行分期付款的协议,且已支付执行费13915元。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按7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该款周冬承诺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15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钱洪华有权按照原欠款75万元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周冬为被执行人。协议达成后,周冬已履行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钱洪华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周冬自愿债务加入承担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洪华与周冬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钱洪华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执3032号案件的执行。如周冬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钱洪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树东审 判 员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