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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汪天舒与尹绍能、汪振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舒,尹绍能,汪振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汪天舒。被告:尹绍能。被告:汪振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存山。原告汪天舒为与被告尹绍能、汪振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桂群独任审判,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汪天舒,被告尹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振军、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天舒诉称,2009年7月26日10时20分许,被告尹绍能驾驶登记在被告汪振军名下的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途经余杭区塘栖圣塘漾桥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汪天舒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轿车时,两车发生刮擦,造成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左后侧、浙A×××××号轿车右前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绍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汪天舒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汪天舒的车辆损坏,经定损后,化去修理费1760元。另,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解决,原告汪天舒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尹绍能、汪振军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1760元、诉讼费损失75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汪天舒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该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程度的事实。2、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用于证明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汪振军、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尹绍能的事实。3、事故车辆估损清单及维修发票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汪天舒花去车辆修理费1760元的事实。被告尹绍能辩称,我驾驶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汪天舒驾驶的浙A×××××号轿车发生刮擦是事实,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无异议。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汪振军,我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汪天舒的损失,应该按交强险规定赔付。被告尹绍能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汪振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保险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汪天舒提供的证据,被告汪振军、保险公司均未到庭质证,庭前未收到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尹绍能均无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汪天舒诉称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告汪天舒与被告尹绍能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有效证据材料,认定被告尹绍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关于原告汪天舒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有效证据,本院核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汽车修理费1760元。对于原告汪天舒提出的诉讼费75元,因不是本案交通事故所致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事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作为鲁G×××××号正三轮摩托车的保险人,应按交强险赔付规定,履行赔付义务,原告汪天舒主张其先行赔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汪天舒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汪天舒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绍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