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斌与汪汉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汪汉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5号原告:吴斌,2719751201613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黄隘村16-15。委托代理人:陈召波,宁波市灵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汉伦,成年,道雅源路杨家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汪汉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