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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丹燕与毛良昌、何美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燕,毛良昌,何美华,毛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杨丹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五泄镇泄溪村82号。被告:毛良昌,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体育路10号8幢3单元507室。被告:何美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体育路10号8幢3单元507室。被告:毛崴,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体育路10号8幢5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燕与被告毛良昌、被告何美华、被告毛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丹燕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丹燕以已与被告毛良昌、被告何美华、被告毛崴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丹燕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