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东海创宏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海创宏服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5号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宋严王村嘉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菊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平华,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益波,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东海创宏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芦港村。代表人:徐小昌,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东海创宏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