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张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张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38号原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岑港镇老塘山村。法定代表人卓秀宝。委托代理人陈波、夏立艇,。被告张伟良,海区金鹰滨港苑6幢二单元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良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孔佩君负担。审 判 员 方自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哲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