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与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85号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炳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泥山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28元,由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