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告:伍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某某起诉称:被告伍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01年4月2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原告于2006年11月17日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伍某某答辩称:借款事实,但已归还9000元,尚欠15000元,现无力偿还,希望分期归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伍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的事实。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在庭审中提供了收条2份,证明已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后,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1年4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因长期未归还,后于2006年11月17日经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2008年12月15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2009年9月4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未还,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依法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元,依法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