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802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段瑞红、杨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瑞红;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段瑞红,女,1968年1月7日出生,傣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职工,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杨坤,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段瑞红与被执行人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云0802民初788号判决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坤邮寄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坤向申请人段瑞红偿还借款本息54254.6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47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50元,执行费7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400.00元。在对本案所有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即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所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高云审判员 陶永平审判员 朱格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禹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