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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哈力别克·胡赛英与吴天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哈力别克·胡赛英;吴天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初字第12号原告哈力别克·胡赛英,男。被告吴天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力别克·胡赛英诉被告吴天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力别克·胡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哈力别克·胡赛英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