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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一辆牌号为浙b×××××3号奥迪牌轿车予以限制过户。申请人陈某某已为此申请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一辆牌号为浙b×××××号奥迪牌轿车予以限制过户。本案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交纳本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国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