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恒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恒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7号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宋严王村嘉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菊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平华,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益波,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宇服饰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嘉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