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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丁立彬、李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丁立彬;李霞;孙正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机械大厦270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平,烟台芝罘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立彬,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李霞,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孙正伟,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丁立彬、李霞、孙正伟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信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立彬或被告李霞或被告孙正伟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慧  敏审 判 员 张  岱  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淑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