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8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故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在被告人陈某某用脚踹开xx房房门后,二被告人进入房间盗得耳钉、挂件、手链等财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5元)。此时回到家门口的被害人谢某某发觉房门被损坏、屋内有人,便大声呼叫,被告人陈某某、谭某见状携赃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将赃物丢弃。后闻讯赶至的群众将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抓获,并缴回涉案财物。经鉴定,被破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198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谭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人赵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痕迹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而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认定被告人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而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谭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上诉人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赖 小 娜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〇年���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丽(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