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蒋福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蒋福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福兴,城西街道鉴洋村A9-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蒋福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