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3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朱广军与王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广军;王培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816号 原告:朱广军,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王培江,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朱广军与被告王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朱广军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培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广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朱广军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存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