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潘兴飞与陕西省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飞,陕西省人民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潘兴飞。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勤社。委托代理人:张昭。委托代理人:房萌萌。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飞与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兴飞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兴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给原告潘兴飞。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