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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潘兴飞与陕西省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飞,陕西省人民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潘兴飞。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勤社。委托代理人:张昭。委托代理人:房萌萌。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飞与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兴飞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兴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给原告潘兴飞。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