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63号原告:张某,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李某,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租住蚌埠市胜利西路229126号2楼1201号栋211室。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