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龙港路顺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路顺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6号原告: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968号。法定代表人:项芳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路顺货运服务部,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货运中心53号。负责人:陈培党,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路顺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