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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铝××有限公司、义乌市××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图服与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铝××有限公司,义乌市××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图服,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470号原告义乌市××铝××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物资市场××门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义乌市××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27日,原、被告就原告为被告厂房安装铝合金门窗事宜,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协议》,双方对铝合金门窗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单价、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经过协商,又达成了一份《铝合金门帘制作安装协议补充条款》,双方对原铝合金门窗的部分做法和材料以及单价的变更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约完成了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24766元工程款未付。后原告就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于2009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判决,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告资不抵债,在建厂房工程及地块已被法院组织拍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24766元及利息,在被告建设工程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就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一、(2009)金某某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4766元及利息已经法院判决的事实。二、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客观真实,对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的工程款事实,被告方没有异议。对原告是否有优先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被告对其的证据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4766元及利息损失已经本院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告资不抵债,在建厂房工程及地块已被法院组织拍卖。现原告主张在被告建设工程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义乌市××铝××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4766元及利息损失{按(2009)金某某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计付利息损失},在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浙江××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