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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一川、陈对对等与陈纪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一川,陈对对,黄钗妹,陈纪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谢一川。原告陈对对。法定代理人,谢一川,系原告陈对对母亲。被告陈纪奎。原告黄钗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一川、陈对对诉被告陈纪奎、黄钗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一川、陈对对于2010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纪奎、黄钗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一川、陈对对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一川、陈对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谢一川、陈对对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