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琅行赔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兰岚与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岚,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0)琅行赔初字第00001号原告:兰岚,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职工,住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欣,系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21号。机构代码证67893496-6。法定代表人:刘玉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地址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号。机构代码证79013918-8。法定代表人:王良虎,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盛文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岚诉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行政赔偿一案,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岚于2010年2月24日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唐 慧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夏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