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与蒋甲、蒋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蒋甲,蒋乙,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住所地:温岭市××××镇前林村。负责人:俞××。被告:蒋甲。被告:蒋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与被告蒋甲、蒋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