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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塑胶器材厂与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塑胶器材厂,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宁波市××塑胶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山前村。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智某某。被告: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区××栋。法定代表人:小松某某。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宁波市××塑胶器材厂诉被告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间发生过业务关系,但并无书面合同,更未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双方无管辖约定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的浙江平湖非原、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进行有效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至本院,认为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但其提供2008年11月11日的合同系被告盖章的复印件,2009年6月7日的合同无被告盖章,该2份合同均有明显瑕疵,不能依据该2份合同确定双方协议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合同履行地在浙江平湖,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据此,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艳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宁波市××塑胶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山前村。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智某某。被告: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区××栋。法定代表人:小松某某。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宁波市××塑胶器材厂诉被告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间发生过业务关系,但并无书面合同,更未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双方无管辖约定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的浙江平湖非原、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进行有效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至本院,认为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但其提供2008年11月11日的合同系被告盖章的复印件,2009年6月7日的合同无被告盖章,该2份合同均有明显瑕疵,不能依据该2份合同确定双方协议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合同履行地在浙江平湖,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据此,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袁士增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