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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仲潮与齐国桥、张素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48号原告:郑仲潮,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泰南村孙家12-2号。委托代理人:陈炯鑫,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齐国桥,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风林下村大王庙36号。被告:张素梅,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风林下村大王庙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仲潮与被告齐国桥、被告张素梅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仲潮于201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仲潮撤回对被告齐国桥、被告张素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仲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