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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吴世发、金堂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世发;金堂县人民法院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433号 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吴世发,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关于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世发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2019)川01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罚金3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世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已刑满释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移送执行的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本院已函金堂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置,此项内容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中金钱部分和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康明 审判员  刘 益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