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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彩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宁波彩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8号原告: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81-2)。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园峰路77号。法定代表人:竺荷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海波,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彩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舒全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彩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8.5元,由原告奉化市万星钢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