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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2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冯海明、张雨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保40号 张伟、冯海明、张雨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伟与冯海明、张雨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82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