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82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冯海明、张雨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保40号 张伟、冯海明、张雨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伟与冯海明、张雨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82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