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李传富与齐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传富;齐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510号原告:李传富,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齐文华,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2609号。本院在原告李传富与被告齐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朱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