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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朱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朱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朱甲。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肇事司机朱乙已在事故中死亡,原告以被告朱甲系朱乙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被告朱甲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朱乙生前居住贵州省××马场镇××房屋××其父亲××所有,其本人并无其���财产,死亡后亦无可供继承的遗产,因此其生前债务应归于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