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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高波、孔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波,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波。被执行人孔杰。李高波与孔杰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的(2008)莱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高波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100元,通过法院银行网络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孔杰无存款,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7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