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诚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菜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诚成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菜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27号原告绍兴诚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大善村。法定代表人王水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菜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006号。法定代表人林阿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诚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菜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诚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