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象民一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屈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象民一初字第1090号原告:屈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某,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经本院审查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审 判 员 张永革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