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敏红与蔡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红,蔡国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38号原告:余敏红,镇孝丰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004084746。被告:蔡国银,章村镇长潭村大溪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24。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红诉被告蔡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敏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敏红撤回对被告蔡国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