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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3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崔志刚与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志刚;栾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302民初356号原告崔志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栾超,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崔志刚与被告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共计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为同事关系,2019年11月29日被告因家里急用钱向原告借款17万元,承诺到2019年12月10日归还,如不归还,付违约金3万元,被告并为原告立有借条一张。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志刚在立案时,被告栾超已身亡,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 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氡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