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3-12
案件名称
樊高武、金堂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高武;金堂县人民法院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434号 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樊高武,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关于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樊高武罚金、没收一案,本院依据(2019)川012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对其违法所得610元予以继续追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高武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已刑满释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移送执行的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本院已函金堂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置,此项内容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2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中金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康明 审判员 刘 益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