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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甲与温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甲,温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6号原告:温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温乙。原告温甲与被告温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甲起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服装,后因发生矛盾,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价款12960元,约定该价款于2009年8月28日付清,并出具证明书一份。到期后,被告没有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2960元。被告温乙未作答辩。原告温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被告出具的书证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款项1296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温乙与原告温甲之间的承揽关系及结欠原告价款1296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296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温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温甲价款12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温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