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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毛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毛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兰福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楠,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毛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