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39号原告:莫某甲。委托代理人:贾乔松。被告:林某。原告莫某甲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云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乔松,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莫某甲起诉称:经人介绍与林某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莫某乙。自2006年儿子莫某乙上小学后,林某嗜赌不能自控,赌博输钱后,借高利贷,对家庭、儿子不负责任,也不听劝。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答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现在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再参与赌博,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莫某甲与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莫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日常生活中,林某经常参与赌博,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现莫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表示不再赌博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莫某甲与林某间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都是好的,造成目前夫妻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是林某参与赌博,现林某表示不再进行赌博,莫某甲也应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保持家庭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某甲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曹云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何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