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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大楼。负责人:侯××。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锡林审 判 员 杨要武审 判 员 戴 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