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大楼。负责人:侯××。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锡林审 判 员 杨要武审 判 员 戴 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