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3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谢永富、马登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永富;马登伟;杨素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谢永富,男,生于1956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马登伟,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杨素芬,女,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永富与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应向申请执行人谢永富返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惩戒系统。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房管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在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予以额度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在南部县河东镇xxxxxx有自建房xxxxxxxx现均已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查明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五、查明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作为出资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六、在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户籍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谢永富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谢永富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170000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永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谢永富发现被执行人马登伟、杨素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永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苗 审 判 员 黄 达 审 判 员 蒲川林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泽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