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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西安车辆厂工贸化工制品厂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西安车辆厂罐车间工人。上诉人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桥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姚某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