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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满苏与张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满苏,张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102号原告丁满苏,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兴小区9号楼202室。被告张小芬,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4幢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满苏诉被告张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满苏于2010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满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满苏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