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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松杰与徐红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杰,徐红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594号原告:许松杰。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杰诉被告徐红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松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杰撤回对被告徐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