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松杰与徐红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杰,徐红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594号原告:许松杰。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杰诉被告徐红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松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杰撤回对被告徐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