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经佳芬、李爱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经佳芬,李爱敏,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26号原告:王艳,1975年4月20日日出生,市百官街道凤山支路14幢2单元4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04204429。被告:经佳芬,百官街道凤山支路1幢1单元601室。身价代码:3102231962040被告:李爱敏,百官街道江东路156号4楼。身价代码:330622630705722。被告:王文英,市曹娥街道建开花园22幢306室。身价代码:33068219570612004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经佳芬、李爱敏、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经佳芬、李爱敏、王文英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