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童瑜、何骏宇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瑜,何骏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704号原告童瑜。原告何骏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游红君。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瑜、何骏宇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瑜、何骏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瑜、何骏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