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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增加与方桥、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增加;方桥;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黄增加,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03020210,住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桥,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4151777,住,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div>被告:许锋,身份证号码330326197107220010,户籍所在地平阳县昆阳镇西城下北路17-302号,现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增加与被告方桥、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增加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增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黄增加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